厦门:为公司设计的商标 员工竟想占为己有
身为公司的负责人,未经股东同意,就免费将公司的商标所有权转移到自己名下,引起公司内部的不满,监事将其起诉至法院。近日,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。
小邓是厦门一家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、执行董事和经理,身兼多职。该公司由他和大邓于2010年一起成立,两人各占50%股份,大邓任公司监事。纠纷源于2014年5月,当时小邓以自己的名义与公司签署一份声明书,将属于公司的两个注册商标无偿转给自己,而且他还将声明书做了公证。同年7月,他又把其余的6个商标占为己有。2015年7月,转让手续办理完毕,小邓正式成为这些商标的“主人”。
大邓认为小邓损害了公司利益。而小邓则认为,商标的所有权仅是名义上属于公司,实际上是他出资设计并注册的,他才是商标的实际拥有者,而且,商标的转让过程都是合法的。小邓还认为,公司还未开始使用这些商标,所以他并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害。
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公司法》规定,公司的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、股东大会同意,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。本案中,关于商标的转让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,小邓负有举证责任,其未提供证据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,认定为未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。因此,这8个商标仍属于公司的资产,小邓的转让行为无效。法院一审判决,小邓应当返还占为已有的那8个商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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